债的四种分类 债的法定分类有哪些

金融百科2021-10-07 04:21:18

债的四种分类

债的分类 一、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2、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1、.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债根据不同的依据所分的类也不同: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按计息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单利债券、附息债券、贴现债券、零息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等.按利率是否固定分类: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债券形态分类:根据债券券面形态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债的四种分类 债的法定分类有哪些

债的法定分类有哪些

债的分类 一、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2、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1、.

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债根据不同的依据所分的类也不同: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债 产生的四种形式

四种就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因为法律就规定了这四种,教材上之规定了这四种.

问得有些奇怪. 债的产生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债的表现是履行,不履行,转移和消灭

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 侵权行.

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

债的分类 一、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2、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1、.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 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争议选择之债是数个可选择的标的,行使的是选择权,给付不能时可在剩余标的中再选择;任意之债是成立时仅一个已确定的标的,原标的给付不能时才以其他标的代替,是之后的改变,行使的是代替权,其他标的代替不能的还是回归原来标的的给付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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