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信托财产及其独立性 保险受益人独立性问题

金融百科2021-10-07 11:58:56

谈谈信托财产及其独立性

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

信托产品的独立性表现在一下几点: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1.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的变化、甚至破产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权对信托.

谈谈信托财产及其独立性 保险受益人独立性问题

保险受益人独立性问题

投保人:交钱的那个人被保险人:合同保障的那个人受益人:领保险金的那个人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有一定的联系,而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没有过多联系.投保人必须与被保险人有经济上的直接利益,专业术语叫保险利益,例如两者的关系可以为本人、夫妻、父(母)子(女)等.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有缴费能力的人都可以作投保人,为自己投保,那么投保人和被保人就重合,为他人投保,两者就独立.受益人也必须和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生存保险金,例如养老金,以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保险金的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本人,两者重合.而死亡保险金则两者肯定是独立,因为被保险人已经没办法领取了.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你说的是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等第一受益人去世了以后,第二受益人才继承保险 如果都是第一受益人,但是是两个人,在合同上写的是各自50%

信托的职能

1、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2、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3、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4、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信托的基本职能——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其主要体现在: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基本职能是帮助别人进行财产管理,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与银行、证券业一般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过程,目前大部分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信托、银行及长期资本市场出现了同步发展的趋势.美国信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它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的原则.日本的信托银行是在其银行法的基础上,根据兼营法取得监管当局许可,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属于典型私益信托业务的是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企业年金业务了 其他类型诸如教育信托、赡养信托等等并不常见

11、资金信托的定义: 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

(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信托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3)从事同业拆借;(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委托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只要委托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委托书合法以及委托事项合理,并且受委托人具有相应的代理资格.并且要在委托有效期内,那么您的这一委托代理就是有效的!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要具备条件:(1)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2)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被代理的名利设定权利和义务.依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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