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与旧法一致的适用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对于你的问题,我简单明确的回答你,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实际的立法经验,总的原则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简单的说,新法不能去适用旧法.我们国家刑法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是过去某一时间发生的案子,在新法已经使用的时候还没有审结或者审判,那么都应该使用以前的法律,如果在新的法律中不认识是犯罪的,那么就不再追究,但是如果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那么就按照老法的相关规定办,所谓轻重,是指新法和旧法对某一罪名的量刑的轻重,如果相比之下新法较轻,那么就按新法判决,不知道你明白没有?
不矛盾.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 在3月发放工资,计算个税,扣除2000元,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2008年2月.
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消防法是属于对实体内容的规范,所以应对实施之前发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旧法的规定处罚.如果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在新法实施后仍存在,则应全部按新法处罚.“从旧兼从轻”是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法律都适用的.
新法与旧法一致的适用
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2、民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 3、司法解释: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分类的司法解释,均是以被解释的法律效力为基础,即其效力存续期间完全以被解释的法律决定. 4、对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其中部分法律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新法是普通法与旧法为特别法的法律冲突时,一般应当由有权机关裁决适用那个法律.
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
从旧兼从轻一般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无罪或罪行较轻,适用新法
新法废改旧法原则
对于你的问题,我简单明确的回答你,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实际的立法经验,总的原则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简单的说,新法不能去适用旧法.我们国家刑法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是过去某一时间发生的案子,在新法已经使用的时候还没有审结或者审判,那么都应该使用以前的法律,如果在新的法律中不认识是犯罪的,那么就不再追究,但是如果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那么就按照老法的相关规定办,所谓轻重,是指新法和旧法对某一罪名的量刑的轻重,如果相比之下新法较轻,那么就按新法判决,不知道你明白没有?
从旧原则一般适用在现行刑法颁布生效前受到的案子,在现行刑法生效后还在审理或者还没判决的,如果新旧刑法对案件犯罪认定不一致,而且旧刑法认定的说判处的刑罚要轻于新刑法的,则依据旧刑法审判,案件就有了溯及力. 从轻原则跟上面说的差不多,就是哪个刑法处罚的轻就适用哪个刑法,但是前提必须是案子是在新刑法颁布生效前接受的,到新刑法颁布生效后还在审理或还没判决的
这个问题是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两种态度 举例的话: "从旧兼从轻"的情况下:某新法颁布之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旧法处罚较重,而依新法处罚较轻,甚至不认为该法律行为触犯法律,则适用新法;若新法与旧法没有太大差异的话,则适用旧法,可以说从旧是原则,从轻是例外."从新兼从轻"与之相反,认为新法具有普遍追溯力,但旧法规定较轻时为例外. 二者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就是使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时不至于因为法律的更改而加重处罚,不仅如此还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免除或减轻处罚.
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地真正区别在于该法是否是对某项专门作出地立法.象《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就是一般法;而象《税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就属于特别法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你只需记得两句话,首先是“上法优于下法”,上一级立法机关的发效力高于下一级机关,所以上下级之间肯定不存在特殊与一般.其次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现在只剩下同一机关和同阶机关,同阶机关比如江苏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山东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两者有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么?显然半点关系也没有.所以这句话只适用于同一机关.
1法律有特别规定 2后制定的一般法和先制定的特别法,由有权的主体来决定适用谁.有可能就会适用一般法 3适用特别法明显有问题,没有更强的理由不适用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出处
优是体现在优先的这个方面. 你说的量刑新法轻于旧法时候,优先适用新法,这是一种. 另一种就是前面说的是旧法在和新法冲突时,同一种罪旧法不认为犯罪,新法认为犯罪,犯罪人的犯罪时间是在新法出台后,就不能参照旧法,必须按照新法认定,这就是新法优于旧法的表现. 这一点就是以犯罪人犯罪时间的当时是使用什么法律,在羁押过程中,出台新法后,以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为优先适用的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举例: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 在3月发放工资,计算个税,扣除2000元,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2008年2月29.
《立法法》第85条、第86条规定,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送请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裁决.这里并不是说,遇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