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一)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统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对完成一次.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应该在辞退当日给你结算工资,否则你可以电话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交社保,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关键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一)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统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对完成一次.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一、 你单位的工资发放应当是按月发放,你停工待分配,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停工在一个工资周期也就是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即改发生活费.因此,你单位的做法合法.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你停工待分配,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受最低工资保护.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现行法律不支持对未履行的合同剩余时间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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