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费用化支出 政府补贴不征税收入

金融百科2021-10-14 07:42:38

不征税收入费用化支出

根据条例判断的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句话是正确的,因为是法律条文的原话.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费用化支出 政府补贴不征税收入

政府补贴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

政府补贴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而政府补贴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是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府发的创业补贴款属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入法定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对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政府补贴企业所得税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要的,政府补贴款一般都要交企业所得税.希望能帮助到您!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贵公司的所收到的这种政府补助,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

记入营业外收入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的无偿拨款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款项,收到款项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款项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政府补贴交不交企业所得税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一、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财政性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关键要先看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具体条件请参照“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里面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二、如果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当然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必须作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先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然后在“不征税收入”栏填列冲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同时符合87号文件的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计入取得政府补助收入的当年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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