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举例 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例

金融百科2022-02-07 13:01:00

债权人的代位权举例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指的是不属于那种如有关主张赡养费、扶助费以及有关继承权、抚恤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债务人特有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债权人的代位权举例 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例

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例

(1)不受法律保护,已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之债.(2)可以接受,过诉讼时效之债权只是丧失了法律的保护,但仍为债权,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

1、您要先行确定,甲与乙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否仍然在诉讼时效内,如在诉讼时效内.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

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是在合同解释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合同解释的具体手段.根据实践经验和学者归纳,常用的合同解释规则有: (一)“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相类似. (二)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三)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四)不利解释规则.

关于合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及含义的理解和探讨;有人则主张:合同解释,不是指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对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加以分析和说明,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此即广义.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简单

1、您要先行确定,甲与乙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否仍然在诉讼时效内,如在诉讼时效内. 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

【案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例如:甲借乙1000元,2012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丙借甲2000元,2012年2月20日之前归还,此时丙的债务已经到期,而甲一直不向丙追要或者拒不主张自己的2000元债权,甲又没有其他的财产来清偿乙的1000元.那么这时乙就可以自己作原告,丙作被告向法院起诉,让丙向自己清偿1000元.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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