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消费者后悔权25条

金融百科2022-02-11 15:45:4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原发布者:silent8887 案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

案例一:消费者在饭店就餐遭殴打 2007年8月,陈女士带着她二岁的女儿在宁波市区某西式快餐店用餐.期间,二岁女儿尿急要上厕所,但厕所外排队的人很多,陈女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消费者后悔权25条

消费者后悔权25条

在房地产、保险等,早已设有约定合同当事人主要是买方(消费者)享有的“冷静期”、“犹疑期”等有时间限制的悔约条款.悔约期限一般在3至15天不等.期限内,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无理由提出“悔约”———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投保金等.

无理由退货(但有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 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举例

女顾客在洗浴中心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遭到对方带入女更衣室的两名男子殴打..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本身的权力,是绝对权,侵害生命健康权通常涉及刑事犯罪.安全权实际上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举个例子a在商场被b打伤,商场保安不予制止,a受伤.那么a的生命健康权收到侵犯,b是侵害其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主体;商场因其保安不履行职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是民是责任.也就是问题中的安全权.

.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食品有毒而致消费者死亡 ,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消费者权益法简短案例

原发布者:silent8887 案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

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

余某在某商厦花500元购买了一套名牌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送50”的规定,.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该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

消费者后悔权的问题

你好!与其说保障了消费者什么权利不如说赋予了消费者什么权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消费者之犹豫权”,英美等国称为“冷静期规则”,欧盟称为“撤销权”,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缔结之后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在网购、电视购物领域表现的更为显著,所以我国首先在这些领域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后悔权.仅从字面也能准确理解这种权利的本质,即单方合同解除权.望采纳记得给问豆啊!

在房地产、保险等,早已设有约定合同当事人主要是买方(消费者)享有的“冷静期”、“犹疑期”等有时间限制的悔约条款.悔约期限一般在3至15天不等.期限内,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无理由提出“悔约”———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投保金等.

在法律上没“后悔权”有这个概念,如果在购买商品时与商家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除了商家在签订合同时有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有欺诈、胁迫、违法法律强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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