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销售 兼营销售定义
兼营销售
兼营销售指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且这两个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的,他两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就是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分别计算缴纳.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 一、纳税行为不同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二、税务处理原则不同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拓展资料 一、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1、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
兼营销售定义
兼营销售指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且这两个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的,他两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就是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分别计算缴纳.
您好,(8)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伯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
兼营销售税率
简单一点说吧. 1、混合销售行为 是两种应税行为,同时存在从属关系,针对同一购买方而言.包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两种. 比方娱乐场所还提供烟酒的销售服务,它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娱乐业它主要还是提供娱乐服务,销售烟酒只是从属于主业而存在的. 比如电信部门销售电话机还提供电信服务.很显然最关键的业务还是电信服务,销售电话终端只是为了提供服务.当然只是销售电话的,不提供电信服务.
可以按兼营分别适用17%和6%的税率,但必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
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
兼营销售行为
兼营销售指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且这两个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的,他两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就是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分别计算缴纳.
混合销售就是为纳税人又提供增值税业务,有提供营业税劳务劳务,最后要按照主营业务统一交税.兼营,就是即提供营业税劳务,又提供增值税的业务,税法规定要各算各的,分别交营业税和增值税.
简单地区分一下,兼营是同一个公司兼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不同的业务,比如钢铁公司生产钢材,钢铁公司还用本公司的载重卡车进行钢铁运输业务,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钢铁生产销售缴纳增值税.运输业务和销售业务是两项业务. 混合销售是同一次销售行为中,既包含增值税业务,也包括营业税业务.比如门窗生产公司销售门窗5000元,这5000元中,门窗本身价值4000元,1000元的安装费不单独收取,是混合在销售业务中的,应该是增值税.
兼营销售税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的同时,销售方用自有的汽车负责送货,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一定的运输费用;又如:生产塑钢门窗的企业在销售自己的产品时并负责安装,收取塑钢门窗货款的同时收取一定的安装费用.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是这样的: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纳税人兼有不同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财法字第40号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