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所有权
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是初始信托财产,若是金钱一般称为信托本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
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了解信托理财可以 看看 搜富580 理财问答www.sofu580/Question/all-new
现金、房产、公司股权、股票、金融资产、应收账款、等等.只要是能够明确界定收益权或者所有权的资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所有权
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原理来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这个很明确.但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归属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从对信托的定义中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后面的信托关系又是按照信托财产是“转移”到了受托人,否则就不会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等概念,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认为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
只要委托人交付了信托财产,受托人即取得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即成立.
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在借鉴了两大法系. 却均不认为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尽管该法富有创新性,在应用于实践时也遇.
信托财产的特征
信托是指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就是信托财产.
信托的基本特征:1. 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2.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
信托的独立信就是说,你把钱给他以后,他可以相对独立的使用这些钱,不受你的控制. 如果不独立,比如他去投资一个产业,你这时候说要把钱要回来,那这个投资就成.
信托财产所有权民法典
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原理来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这个很明确.但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归属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从对信托的定义中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后面的信托关系又是按照信托财产是“转移”到了受托人,否则就不会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等概念,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认为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
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在借鉴了两大法系的规定的同时,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但是,该法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在财产.
根据英美法的规定,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便与信托关系相脱离,一般情况下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在信托文件中对某些权利作了保留,比如保留拥有对信托的撤销权、变更信托文件条款的权利以及对信托财产管理的指示权等.而大陆法在继受信托制度时,考虑到信托尽管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但其中存在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并没有退出信托关系,而中保留了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等拥有多种权利.我国在信托立法时,更是突出了委托人的地位,比如强调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没有像其他大陆法国家一样,规定委托人转移财产权给受托人,我国信托法在立法时回避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移转给了受托人这一信托制度的基本设计.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来,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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