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 保证是什么的义务

保险知识2021-10-22 03:32:45

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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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一.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均有此义务.

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 保证是什么的义务

保证是什么的义务

根据贷款担保第一节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义务,如到期不履行,担保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保证担保有以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高额损失优先原则

这要看你问谁了 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在人身保险事故中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赔付条件,以其中数额最高者赔付,且以此数额为最终给付额.比如,一人不幸意外偏瘫,意外也让他失去了偏瘫一侧的三个脚趾;显然,偏瘫为高额赔付项,以此项给付,脚趾就不再赔了. 对于现在大多数宣传中的 “高额损失优先原则”指,购买保险时应先考虑家中的顶梁柱,因为他们一旦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保险,家庭的其他成员即使有保险也会因保费难以按时缴纳失去保障,从而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高额损失优先原则”,指某一风险事故发生频率虽然不高,所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你是要考代资证吧.高额损失优先原则是指: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不高,但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保证主要是 的义务

没有特定前提,应该是B和C 受益人的确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不能以偏概全.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明示保证 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2)默示保证 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根据贷款担保第一节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担保人是什么责任

责任如下:1. 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 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你要和他一起承当连带责任,如果欠款人不能有偿还能力的话,你做担保人就要为欠款人还10万元给借款人,事后你可以向欠款人追偿,这样看来 你可以做为本案的第三人进行诉讼.

一般保证责任是在贷款人(被保证人、债务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让担保人偿还.而此中的无法偿还并不是贷款人自己说没钱,还不出就可以的.一般都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或申请执行,也无法偿还时才可以说是无法偿还. 连带保证责任则是楼上所说的:债务人不还,债权人就可以让担保人偿还. 担保合同中没特别说明的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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