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按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你好:代位求偿权是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若次债务人同意向债权人履行,但出于考虑维护公司形象,想用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但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可以直接行使.1.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试想,随便一个人自称是你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人,来直接找你们要钱,你们会给么?在诉讼中调解或和解是可以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把代位权人当做自己的债权人就可以了2.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代位权诉讼的产生正是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次债务人可通过对代位权人履行义务而使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故债务人无权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3.关于代位权方面的规定可以看看合同法73条
析产,即俗称“分家”.析产诉讼是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代位权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人应向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权人代位析产管辖
债权代位权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人应向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析产案例分析
A欠B10万,到期,B无其他财产;C欠A10万,亦到期,A未主张.B提起诉讼主张代位,C应向B偿还.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1,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乙有权行使代位权2.甲是第三人,乙是原告,丙是被告3. 2万4.不能,身份关系的财产不能执行5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丙还欠甲1万元
个人不太同意LS观点本案中,丙公司积极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将设备以债务清偿的形式抵押给甲公司,视为丙已经履行其债务人的义务,故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实,本案里面有3个关系:乙和甲债务关系,甲和丙债务关系,乙和丙代位权关系.虽然乙已经起诉,但是这个关系链是基于双方债务存在为基础,现在丙已经偿还了债务,关系链已经断了,那么就无法存在乙的代位权.通俗点说,现在丙不欠甲的钱了,那么乙不能要求丙偿还一笔他没有欠下的债务.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变更诉讼请求(先采取并案处理),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设备转让无效,或者冻结甲公司设备转让资金,用于支付其债务.个人比较同意LZ观点,而且目前再国内,确实存在一些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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