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法条 举证不能的法条依据

保险知识2021-10-22 08:10:34

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要想否定邱某是在上班后,偷偷外出购买香烟而遭遇的车祸,必须要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要承担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你好!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你已经不能变更了.但你可以撤诉,再以不当得利起诉,撤诉退回一半诉讼费.重新起诉仍按照原标的收费. 望采纳 记得给问豆啊!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法条 举证不能的法条依据

举证不能的法条依据

举证不能是法律术语,表示的是一种状态,意思是说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1、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规定》第57条、58条的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

TAG: 法条   不利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