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85条 社会保险法83条解释
保险法解释85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王先生一次投入103682投保中国人寿国寿松柏养老保险,保额6万元;国寿年金分红.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4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对于未支付当期保费的,现行保险法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对于首期保险费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投保人有六十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险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未支付分期保费的法定后果是合同效力中止,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的除外.
社会保险法83条解释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是总则,只有九条.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增加两个领取渠道: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张三缴纳的10万元如果是个人账户余额,则可继承.
首先你应该先向当地劳动部门仲裁管理部提出诉讼,在仲裁结果出来不满意的情况下或已过了诉讼期的,才到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一般在仲裁结果出来后,会有责令通知书给到单位,要求单位在什么时间内补交员工的社保.
保险法第83条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保险法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请采纳.
您好!是对的.根据《保险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但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应该给职工补缴,并且依法接受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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