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 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主张(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其实是法律术语,他们的意思差不多,可以用法律上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概括,所谓责任,就是你有义务为自己的观点找到支持的证据(或说理由),打个比喻,不能只说某人杀人了,还要说在什么时间、地点、因为什么原因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在诉讼中因为一般是原告在主张诉讼请求,所以一般都是原告举证..
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 ①证明责任回答问题是就特定的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
单位证明兹有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已有___________年,特此证明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由于提出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是诉讼的关键,证明责任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在举证责任.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
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
与客观证明责任(objektive Beweislast)的基本原则相应,当且仅当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认定真伪不明时,才能依据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证明责任分配的决定.一个“真伪不明”前提条件是: 1.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 2.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 3.对争议事实主张的证明需要,在举证规则领域,自认的、不争议的和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在需要证明; 4.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 5.口头辩论已经结束,上述第3项的证明需要和第4项的法官的心证不足仍没有改变.
一、证明责任概说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法院为作出裁判,首先应确定有关法律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然后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有的案件中,无论当事人如何举.
证明责任,简单地讲,就是对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我国的三类诉讼的举证责任,因案件性质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当然,三类诉讼的举.
三种证据证明标准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证据的种类是指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有七种,它们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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