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85条 社会保险法85条
保险法第85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王先生一次投入103682投保中国人寿国寿松柏养老保险,保额6万元;国寿年金分红.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4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你好,首先正规的保险公司是由保监会监管的,其次只有合法的保险公司才能被保险法束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5条: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只可以分立,合并,不可以倒闭.再次,买保险也是讲究品牌的,所以尽量买大公司的产品.
社会保险法85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是总则,只有九条.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增加两个领取渠道: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张三缴纳的10万元如果是个人账户余额,则可继承.
保险法第85条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王先生一次投入103682投保中国人寿国寿松柏养老保险,保额6万元;国寿年金分红.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4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请采纳.
社会保险法86条理解
你弄错了.62条指的是未核定基数时基数确定情况;86条指的是应缴未缴滞纳金等规定.滞纳金规定同样适用于基数差补缴.62条不存在欠缴,只是没有申报基数核定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的意思是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和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是总则,只有九条.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增加两个领取渠道: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张三缴纳的10万元如果是个人账户余额,则可继承.
社会保险法八十六条规定
看了一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里的用人单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并非公务员祝好
企业给职工少交养老保险金,社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没有缴费,或者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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