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保险知识2021-10-28 17:29:20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废止

地方法规如果与新法冲突的部分,应按照新法处理.

没有作废.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后,原劳动部于1990年1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实施,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 鹏第一条 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实施时间

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文单位:国务院文 号:令第619号发布日期:2012-4-28执行日期:2012-4-2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1、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目前是行之有效的;2、关于产前检查时间按正常劳动时间计算,一般各省都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具体你可以查找一下你所在省的实施办法;3、根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89]1号)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产前检查(prenatal examination)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是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已于2011年11月26修订.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