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 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
论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
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1表见代理的条件(1)行为人虽无代理权,(2)相对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3)相对人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2,效力方面: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常见情形有三种:(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
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的代理.例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应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收回空白合同及介绍信等.但是,该单位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合同有效,该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这时,虽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就有效.这里需要对”有理由相信“做一下界定,这里的理由应当为善意的、不违反一般的交易规则的.因行为人的无权或越权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行为人进行追偿.
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论人格权的性质
如何正确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 (1)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集中表现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人格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主体,都有做人的尊严,都不容轻视.在法律地位上,我们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 (2)金权、地位等差异不能超越人格尊严,更不能超越人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3)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我们尊重人、平等待人、取长补短的现实基础.增强平等意识、平等对待他人、互相取长补短,才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正确态度. (4)我们应当平等对待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的法定性是说人格权有哪些是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的,哪些行为或事件侵犯人格权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臆造. 人格权法定的意义十分重大.里面最为突出的就是为当事人人格权受损害时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了可行性,当事人能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号入座,预期知道法律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就是限制当事人滥用民事权利,为社会和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减少成本. 希望以上意见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不仅私人之间会互相损害它,而且掌握着比私人大得多的强制力量的国家对它造成损害可能会更大,因此,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不.
留置权有何法律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答: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3.留置权为动产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一样,为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5.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是应给予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将留置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得到清偿.
试分析表见代理制度
(1)补充和扩张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有了代理制度,就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到.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的一种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也就是所说的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所以,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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