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公房承租人死亡变更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不可以.依据我国《继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财产才可以继承.公租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处分权.承租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至于承租人家属续租问题,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承租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房.《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上海的政策如下: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房承租人死亡变更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
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可以向该房屋的所有权单位(一般是当地房管局)提出书面的申请.详情可以去房管局咨询.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纠纷
自管公房可以起诉,但是要换个说法,是租赁合同纠纷,是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变更无效.是属于民事诉讼,有88年348号文件,关于自管公房里立案的文件可供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该案件属于单位内部纠纷,法院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希望对你有帮助 山西太原王晓晶律师
只要有纠纷,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但是没有司法解释.
老人去世后公房怎么继承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老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
公房?如果房子是公司产权 即 企业产的 那么是可以的 如果是公产的 房管站管辖的 是不可以继承的 除非房屋是百分之本个人私产 可以继承
公房腾退只补偿承租人
1. 承租房的所有权不 是被继承人的,这不是遗产;2. 被继承人的其他儿子户口不在公房中,他们也不具备同住人的资格;3. 所以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当属于大儿子的,另外两个儿子无权要求分割
拆迁补偿应该是补偿给户主的才对,户主对房租有绝对使用权.
公房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并且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公房拆迁一般都类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也就是说,工坊虽然是一种福利房,但是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都能参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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