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 保险利益的n原则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3.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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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n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就是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以下是人身保险所指的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明显是C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与车辆保险是一样的,有同属性.
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作用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险(Insurance),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
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3.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1、指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可用经济价值衡量的利益.即合法且可用货币衡量.2、确认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3、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物权关系,如所有权、占有权、保管权等,寿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血缘或亲属关系.如果被保险人同意,也可指定其它人为受益人.
不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是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保险金和人身损害赔偿都是专属财产权. 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损失无法衡量,所以不适用损失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
第四十六条 【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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