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44条接管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知识2021-10-30 19:54:36

保险法144条接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保险法》第144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

保险法144条接管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

刑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保险法第144条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条里也提到了一百三十九条,故把第一百三十九条也阐述一下.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您好!是对的.根据《保险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但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我国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这条题目中缺.

保险法144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条里也提到了一百三十九条,故把第一百三十九条也阐述一下.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

TAG: 保险法   四十四条   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