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的经典案例

保险知识2021-10-30 23:35:41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小杨的母亲去世以后,其父亲就成了唯一的法定. 2、杨外公与小杨没有可保利益. 3、杨外公不是小杨的监护人,无权指定自己为身故.

有点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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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的经典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的经典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必须有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比如,假如你对一个跟你毫不相干的人或物进行投保,就是不具有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的一个最重要要素,就是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利害关系被法律上所承认.具体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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