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产假工资怎么算 带薪休产假的规定

保险知识2021-10-08 00:10:18

带薪休产假工资怎么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1、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2、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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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产假的规定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有如下规定.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由此可知:由于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不属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之列,所以,她还可以享有年度带薪休假.如果公司在给其产假的基础上,不给其年度带薪休假,公司违法.

只要是我国境内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女职工,依法生育的,均享有带薪产假.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医院职工休产假带薪吗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有如下规定.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由此可知:由于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不属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之列,所以,她还可以享有年度带薪休假.如果公司在给其产假的基础上,不给其年度带薪休假,公司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产妇休息产假属于带薪休假.如果有个别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休产假是有工资的,通常产假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来进行支付的,也就是生育津贴.根据《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

先使用休年假后休产假

可以,两者并不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休产假之后并没有规定不能休年休假,只是有请事假或者病假满足一定天数之后不得休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

一年中可以休完产假,再休年休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女职工休完产假,可以再休年休假.

休产假的当年还有年休假吗

1、休产假后,当年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产假和年假都属于员工的福利之一.年假是按年度来计算的.符合年限的员工均享有年休假.并不冲突.

女职工休产假的,可以再休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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