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按份之债只发生外部效力

保险知识2021-10-08 01:29:40

按份之债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按份之债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按份之债只发生外部效力

按份之债只发生外部效力

第一、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受领、履行、迟延、免除或未履行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

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就是关于按份之债的有关规定..

楼上说法不对,债权人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效力,虽然对外及于所有债务人但对内按分之债是个别债务人债务的免除.甲不应该再承担内部按份之债 C说法错误,丁免除了甲的债务,其效力及于内部按分之债,甲可拒绝乙的要求.乙只能向丙追偿1万元 D说法错误,甲只能向丙追偿1万,甲只能以各自分摊的份额来追偿

可分之债和按份之债

一、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

按份之债就是百多个债务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为共同债务负责.甲乙共同欠丙1000元,其中甲欠400元,乙欠600元,甲乙各自度只对自己所欠部分负责.连带之债就是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专部共同债务负责.甲乙共同欠丙1000元,丙可以找甲乙任何一人或者要求他们共同还清1000元,而清偿这笔债务以后,甲乙之间的属债务另行解决.

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同一债务而债之标的为不可分给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不可分债务 共同之债: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

按份之债是什么意思

和光同尘 【拼音】:hé guāng tóng chén 【解释】:和、同:混合.和光:混合各种光彩;同尘:与尘俗相同.指不露锋芒,与世无争的消极处世态度.也比喻同流合污. 《佛光大辞典》:“【和光同尘】……于佛教,指佛菩萨为救度众生,须隐藏菩提之智慧光,以应化身权假方便,生于充满烦恼之尘世,与众生结缘,次第导引众生入佛法.”如果没有这种能力,而是与恶人接触后,容易被恶所污染,那么就要远离恶人. 【出处】:《老子》第四章:“和其光,同其尘.” 【示例】:休要欺三瞒四,我赵某不是与你~的.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卷二十一 【近义词】:浑俗和光、与世无争

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 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法定之债是法律规定的债发生的原因,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意定之债是当事人约定的债,主要是指合同.

按份之债的特征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就是关于按份之债的有关规定.在多数人之债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都属于按份之债.

猜测你想问的应该是按份之债是什么意思?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

一、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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