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保险知识2021-11-07 08:58:59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 鹏第一条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纵横法律网 曹春雷律师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新劳动法2019

2019劳动法全文主要有、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关于劳动法的最新规定,不是劳动法本身,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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