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的释义

保险知识2021-10-08 23:04:47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的话,只能由当地社保机构等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为员工参保,但是并不涉及到对员工的赔偿、补偿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的释义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解释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这里【有关行政部门】是指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机构,下属机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不独立行使财产执行权.

7月1日实施新的社会保险法中,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解读

看了一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这里的用人单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并非公务员 祝好

保险法第86条是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的义务,简单的说就算公布那些,让投保人相信保险公司有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各种报告跟公司的信誉密切相关.而代位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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