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案例 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

保险知识2021-10-09 07:15:06

代位权诉讼案例

【案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

个人不太同意LS观点本案中,丙公司积极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将设备以债务清偿的形式抵押给甲公司,视为丙已经履行其债务人的义务,故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实,本案里面有3个关系:乙和甲债务关系,甲和丙债务关系,乙和丙代位权关系.虽然乙已经起诉,但是这个关系链是基于双方债务存在为基础,现在丙已经偿还了债务,关系链已经断了,那么就无法存在乙的代位权.通俗点说,现在丙不欠甲的钱了,那么乙不能要求丙偿还一笔他没有欠下的债务.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变更诉讼请求(先采取并案处理),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设备转让无效,或者冻结甲公司设备转让资金,用于支付其债务.个人比较同意LZ观点,而且目前再国内,确实存在一些这样的案例.

A欠B10万,到期,B无其他财产;C欠A10万,亦到期,A未主张.B提起诉讼主张代位,C应向B偿还.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代位权诉讼案例 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

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

1、不是很懂你的问题2、这要看情况,执行不下去是什么原因3、再次诉讼,你的诉讼主体是谁,诉求是什么1)、如果是和以前一样,没有意义2)、如果诉讼主体变了也可能可以解决执行不下去的问题4、具体看情况

对方现在提出的应该是申诉,按照你的描述,判决07年底下发,应早已生效,并且你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是不可能再有上诉的权利.既然对方是申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那么本案将进行再审,但再审不影响你的执行,你仍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再审何时结束,视再审的法院审理的具体情况而定.这个不要怕,继续申请执行,我就不相信现在的人连5万都还不起,注意查找他的财产线索.

也许是的.

最高院代位权诉讼管辖案例

【案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

债权代位权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款代位权诉讼案例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为债务减少的行为的权利.比如a欠b50万,b为了逃避债务将可执行的一套值40万的房子用20万卖给了 c.b就可以申请法院撤销b的低价售房行为,主张该交易无效.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怠于履行债务,并且损害到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代位债务人来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比如a欠b50万,b有能力偿还,因为c还欠b50万,但b怠于去索要,损害了a的权利,a可以代位b向c公司索要该50万,用以偿还债务.

个人不太同意LS观点本案中,丙公司积极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将设备以债务清偿的形式抵押给甲公司,视为丙已经履行其债务人的义务,故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实,本案里面有3个关系:乙和甲债务关系,甲和丙债务关系,乙和丙代位权关系.虽然乙已经起诉,但是这个关系链是基于双方债务存在为基础,现在丙已经偿还了债务,关系链已经断了,那么就无法存在乙的代位权.通俗点说,现在丙不欠甲的钱了,那么乙不能要求丙偿还一笔他没有欠下的债务.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变更诉讼请求(先采取并案处理),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设备转让无效,或者冻结甲公司设备转让资金,用于支付其债务.个人比较同意LZ观点,而且目前再国内,确实存在一些这样的案例.

可以的.代位权制度旨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因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无疑成为行使代位权的界.

民法典代位权诉讼管辖

1.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

诉讼行为的发生,其根源还是在实体部分.能够引起代位诉讼的,大多源于债权债务纠纷,基本结构是: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模式,这个主要得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比较典型的是,交通事故因为涉及多方主体,往往在赔偿款项的问题上,回涉及到代为诉讼.具体的还是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律达网为您解答: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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