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法犯罪案例及分析

保险知识2021-11-17 13:21:42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我刚刚复习完司法考试的刑事诉讼法,一个字一个字给你敲出来的哦. 本题有点小问题,没说公安机关有没有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不过我在答题中把作出与不作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

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法犯罪案例及分析

刑法犯罪案例及分析

1 属于.刑法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2 实现数罪并罚并且从重处罚.因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题1 错误,判处死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只会是终身而不是多少年的.2 你问的什么?判决都下来还如何判决?嘿嘿,应该是如何的改正吧,应该是法院自动的依法发出裁定更改错误等等.这也要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资金账号后买卖认沽权证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张某. 犯罪的主观,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本案张某是故意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本案张某故意毁坏王某财物.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张某行为使王某受到伤害 参考资料 www.nbblfy.gov/news/E_ReadNews.asp?NewsID=1056

民事诉讼法真实案例

(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化工厂的申请.因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以及对该公民负有保护责任的组织,某化工厂不是许某的利害关系人. (2)本案中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半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3)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本案中,申请人并未申请宣告失踪. (4)某化工厂不得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属于一审终审制.本案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你好,被告因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而丧失上诉权. 根据民诉法,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如果满意,请采纳.

你好,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乙是独立请求第三人,因为王乙对诉讼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满意采纳,谢谢

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

1、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罪.2、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却仍在瓜中注射农药,是明显的放任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王虽然明确告知瓜内有毒,但这不足以为其开脱,因为如题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所以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过于自信,而是放任.3、bc4、无罪5、acd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 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

此案是共同犯罪,因为是有共同犯意(对盗窃)和行为,虽然戴某和高某实施的是协助张某逃脱,但这仍属于盗窃犯罪的延续,所以四人构成共同盗窃.不算转化型抢劫罪,此时物的控制权已经掌握在受害人手中,暴力的实施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而是以逃脱为目的,如果物在四人掌握中并在逃跑中实施武力则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四人都有罪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同意.是违法了,诱饵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公安也可以让女工成为诱饵呀,总之张三是做了违法的行为了,不管是对谁,都造成了伤害,没错,就是犯罪!

虽然A和医院共同的犯意联络,我认为是A和医院共同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B的死亡.应该追究A和医院的责任,A属于刑事责任,医院属于民事责任. (1)A对B的死亡具备有因果关系 (2)医院应过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周已承认借刘3万,刘即不用举证,而周负有举证已还2万的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周仍欠刘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