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多少天2020新规定 产假国家规定158天
产假多少天2020新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女职工产假规定具体如下: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
产假国家规定158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落实到地方,各地新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山西、安徽、江西、宁夏可多休60天,即产假时间共15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不一定.产假是全国性规定+地方性规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全国性规定+地方性规定的天数给予劳动者休产假,但是可以高于全国性规定+地方性规定,比如原本规定158天的,单位可以让休158天,也可以让休160天或者180天等,但是不能低于158天.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从2016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加60天,合起来就是158天.其中有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0年二胎产假政策延长
2020年二胎产假政策规定具体如下:为了保护女职工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第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而不管“双独”还是“单独”生二胎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了.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广西产假多少天2020新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女职工产假规定具体如下: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020年产假延长至1年
关于产假延长至一年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女职工产假规定具体如下: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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