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抵押权案例分析 抵押权的真实案例

保险知识2021-10-09 19:28:25

担保法抵押权案例分析

1,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

1有效,物权法187条规定外的抵押不需要登记就可生效2有效,质押权交付生效,物权法212条3承揽合同关系,见合同法251条4蒋,见物权法239条5不可以,见合同法116条

担保法抵押权案例分析 抵押权的真实案例

抵押权的真实案例

1,你这不叫低押,而是抵债.2,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就完成,物权转移.双方达成一致,车交给对方就完成交付.3,张某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肇事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4,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是全责的,这30都由李某承担赔偿. 你这是个自编的题,不严谨.或者说你这是个真实案例,但是表述的不准确.总之,谁开车谁负责,即使车主还是张某,是李某开的车,就由李某承担责任.

n1乙银行享有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已经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n2丙银行应该是第二顺位的,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恢复后,这个厂房就有了一个抵押权在前.n3向丙银行承担责任,因为丙银行因为登记机关的失误遭受了损失.

1、无效,抵押应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无效2、交付已完成,但所有权未转移,因未办理产权变更3、张某不需要赔偿,交付后产生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4、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是侵权人

抵押房产证贷款纠纷案例

不合法,你放心,银行根本没有给你钱,你也没有拿银行钱,办理贷款必须是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没有说到你家里让你签约个字就可以办理贷款的.所以银行人员操作明显是违法的.不行就往上向一级法院起诉.你没拿钱你怕什么啊,而且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到房管局登记.都没有登记就放贷了,明显是银行的过错.张某的只是被人利用了,根本没贷款,房子自然是张某的

1、 该人口福利基金会名下的该两处办公用房是社会公益设施. 2、 假设上述两处办公用房为非社会公益设施,那么该人口福利基金会以该两处房屋为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属于“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范畴.

督促法院尽快执行, 你申请法院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房屋应该归你,因你已申请财产保全,且有法院判决.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我想楼上那位没明白这个问题的意思,这个案例是要考察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何者优先受偿,以及登记与未登记的抵押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所以即使借5万和借10万.

1有效,物权法187条规定外的抵押不需要登记就可生效2有效,质押权交付生效,物权法212条3承揽合同关系,见合同法251条4蒋,见物权法239条5不可以,见合同法116条

1,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体现担保法的案例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

1、法院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你与丙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

我想楼上那位没明白这个问题的意思,这个案例是要考察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何者优先受偿,以及登记与未登记的抵押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所以即使借5万和借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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