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真实案例分析

保险知识2021-10-09 22:18:05

保险法案例分析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但是由于本案中保险合同生效期限也超过《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年限 所以保.

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 a 李某可以要.

1.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目的不一样 甲乙两公司按照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存在重大过失 合同无效

保险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真实案例分析

票据法真实案例分析

1.不能.因为E公司是合理取得汇票(不是非法取得). 2.不是无效票据.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按票据法就是从出票日起两年内有效. 3.D公司的背书有效.该条件对汇票.

案例一: 1、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条之规定,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根据《票据法》第14条之规定,.

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c是付款人,它通常是银行即出票行,d是被背书人.c不应拒绝付款,通常银行都做了无条件付款的成诺.只不过到期日前付款要贴息.a不能拒绝,这是d在行使追索权,它反映了票据法中基础合同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的原理.d以前全是债务人,无所谓主次,义务都一样.c已承兑了该汇票则持票人请求付款就应无条件支付.b可要求a付款,a可以基础合同未履行为由进行抗辩,但不能以票据关系进行抗辩.毕竟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保险法案例分析课件

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 a 李某可以要.

1.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目的不一样 甲乙两公司按照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存在重大过失 合同无效

依据保险法以下条款: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经典票据法案例

1.不能.因为E公司是合理取得汇票(不是非法取得). 2.不是无效票据.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按票据法就是从出票日起两年内有效. 3.D公司的背书有效.该条件对汇票.

一、(1)甲与丙之间属于基础关系(原因关系).(2)丙有权拒绝承兑.因为甲与丙存在资. 《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

1、属相对抗辩,如上所说,票据已经由银行承兑,丙是票据除当事人外的合法持有人,拒付理由不成立.如果票据仍然由甲持有,甲乙为票据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是否履行票据义务而确定票据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以上事由,应乙抗辩事由,银行可以拒绝对甲支付货款. 2、票据承兑通俗来讲是指票据合法持有人向票据付款方提示在某个时间某种方式等进行承兑,给予付款方付款准备的时间.丙为票据合法持有人,银行拒付票据货款,可以向其前手和票据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希望帮到你

违反票据法的案例

1、属相对抗辩,如上所说,票据已经由银行承兑,丙是票据除当事人外的合法持有人,拒付理由不成立.如果票据仍然由甲持有,甲乙为票据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是否履行票据义务而确定票据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以上事由,应乙抗辩事由,银行可以拒绝对甲支付货款. 2、票据承兑通俗来讲是指票据合法持有人向票据付款方提示在某个时间某种方式等进行承兑,给予付款方付款准备的时间.丙为票据合法持有人,银行拒付票据货款,可以向其前手和票据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希望帮到你

一、(1)甲与丙之间属于基础关系(原因关系).(2)丙有权拒绝承兑.因为甲与丙存在资. 《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

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c是付款人,它通常是银行即出票行,d是被背书人.c不应拒绝付款,通常银行都做了无条件付款的成诺.只不过到期日前付款要贴息.a不能拒绝,这是d在行使追索权,它反映了票据法中基础合同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的原理.d以前全是债务人,无所谓主次,义务都一样.c已承兑了该汇票则持票人请求付款就应无条件支付.b可要求a付款,a可以基础合同未履行为由进行抗辩,但不能以票据关系进行抗辩.毕竟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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