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这个问题就是指债务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一个权利情况之下,债权人未能实现这个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一个第三人的产生的一个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第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更详细债权债务法律条例华债网有更详细.
简述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12、13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注意以下几点:①债权人的债权已.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
(一)债权人占有动产(二)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三)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积极条件:(一)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本前提.债权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时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才可以行使留置权.(二)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约定,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暂时处于债权人的管理、支配之下,否则,合同即无法全面履行.(三)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运输合同中,托运人须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案例
【案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为债务减少的行为的权利.比如a欠b50万,b为了逃避债务将可执行的一套值40万的房子用20万卖给了 c.b就可以申请法院撤销b的低价售房行为,主张该交易无效.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怠于履行债务,并且损害到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代位债务人来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比如a欠b50万,b有能力偿还,因为c还欠b50万,但b怠于去索要,损害了a的权利,a可以代位b向c公司索要该50万,用以偿还债务.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直接效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除. 具体可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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