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理解 国家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知识2021-10-10 07:24:57

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理解

第十七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 新条文第1款来源自原《保险法》第17条有关告知义务条款的第一句.旧法将保险人.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二、未退休死亡的,目前政策,社保局只退还个人帐户本息,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

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理解 国家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家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

第十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

就是说在没有实行养老保险政策之前参加工作的工龄,是视同缴费.这段时间个人不用缴费.连续工龄等于视同缴费时间加实际缴费时间.例如.一个人八零年参加工作,九二年开始交养老保险2016年退休.他的实际工龄就是36年.其中12年视同缴费,24年实际缴费.假如92年开始企业缴费,02年下岗失业.这样又花分为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但都不会影响工龄.

社会保险法87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的意思是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和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是总则,只有九条.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增加两个领取渠道: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张三缴纳的10万元如果是个人账户余额,则可继承.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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