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制度 物上代位是什么
物上代位制度
物上代位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保险法》上有代位求偿制度,《物权法》上有物上代位制度.代位求偿制度:《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
你好!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物上代位是什么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的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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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代位法律规定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物权保全的两种方式.代位权是在你的债务人、次债务人债务都到期,且债务人殆于行使债权,即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不起诉对方.这时候你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次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次债务人确定赔偿中先扣除.对剩余部分,债权人有优先权.
继承法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物上代位取得一般是通过
C 在中国大陆法下 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 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一些中国. 其实可以这样理解,之所以委付,就是说 被保险人希望获得保险人给予的全损赔偿,.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的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物上代位权名词解释
楼上讲的应该是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代位权,在性质上有区别.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的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