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推定全损情况下 推定全损的四种情况

保险知识2021-10-11 03:41:26

再推定全损情况下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对超过部分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归保险人.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

c 在中国大陆法下 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 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一些中国学者认为,委付同样适用于实际全损.就本题而言,a不对,因为部分损失只是按比例受.

一共有四种情况: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

再推定全损情况下 推定全损的四种情况

推定全损的四种情况

一共有四种情况: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

(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答:在下列情况下构成实际全损: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遭遇海难扣沉后,货物同时沉入海底.②保险标的物丧失.如船只被海盗动走,货物被适度方扣押,尽宇航局船货本身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推动这些财产,无法复得.③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推动原有用途.如茶叶经水泡后,虽没有灭失,但已不能饮食,失去商业价值.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如半年无音讯,即可视作全部灭失.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 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的前提条件.2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发生的.3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4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 危难真实存在.② 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④ 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共同海损的分摊(ga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

构成推定全损的条件有哪些

一共有四种情况: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 被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书是被保险人根据推定全损提出请求的先决条件.某一部分损.

全损的基本条件就是报废 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了 推定全损后 如果是足额或者超额保险 也就是说保额超过物品出险时的价值 那么会全额赔偿 如果是不足额保险 保额小于物品出险时的价值 那么就按比例赔偿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3)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人失去所保货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花费的代价将超过收回后保险货物的价值.

什么情况可以定全损

一共有四种情况: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

首先,如果有交警的事故认定的话就不能说十没有现场的,另外赔付的话是按照你当时实际的投保车损险保额来陪的一定是比8,7w低得,另外如果没有加不计免的话有百分之十五是不赔的,如果证件齐全的话最多也就能赔7万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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