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代位追偿案例 民法典代位权诉讼
物代位追偿案例
【案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
1,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乙有权行使代位权2.甲是第三人,乙是原告,丙是被告3. 2万4.不能,身份关系的财产不能执行5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丙还欠甲1万元
个人不太同意LS观点本案中,丙公司积极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将设备以债务清偿的形式抵押给甲公司,视为丙已经履行其债务人的义务,故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实,本案里面有3个关系:乙和甲债务关系,甲和丙债务关系,乙和丙代位权关系.虽然乙已经起诉,但是这个关系链是基于双方债务存在为基础,现在丙已经偿还了债务,关系链已经断了,那么就无法存在乙的代位权.通俗点说,现在丙不欠甲的钱了,那么乙不能要求丙偿还一笔他没有欠下的债务.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变更诉讼请求(先采取并案处理),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设备转让无效,或者冻结甲公司设备转让资金,用于支付其债务.个人比较同意LZ观点,而且目前再国内,确实存在一些这样的案例.
民法典代位权诉讼
诉讼行为的发生,其根源还是在实体部分.能够引起代位诉讼的,大多源于债权债务纠纷,基本结构是: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模式,这个主要得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比较典型的是,交通事故因为涉及多方主体,往往在赔偿款项的问题上,回涉及到代为诉讼.具体的还是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
律达网为您解答: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法律规定
1.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
律达网为您解答: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
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你好:代位求偿权是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代位权诉讼费用
1、《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2、但实际上最终这个钱是债务人出的.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400万,次债务人欠债务人400万,诉讼费用有10万,那次债务人还债权人是400万,这其中有10万是诉讼费用,债权人实际受偿390万.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剩下的10万,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若次债务人为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应当首先冲抵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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