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一、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一、什么是种类之债?以给付某种类之物品为标的之债,谓之种类之债.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的区别是什么?炎黄财经官网中提到过——种类之债与特定之.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都一样,都是债.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比如说大米、苹果、货币等等,这些东西的债就叫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叫特定物.比如说一栋商品楼其中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位置、空间上只有这一个,没有第二套房子和他是一模一样的,这套房子就是特定物.有时候种类物是可以转化为特定物的.比如说你想买某个品牌某个型号的手机,这时这个手机有很多,是种类物,你看中了其中的一个.结果钱不够.你给售货员说我就要这个手机你给我留着,我去买.走的时候给这个手机上挂了个手机链,这时这个手机就是特定物了,因为你已经给它具体化了.不知道解释的清楚不?
一个公司跟一个组合的之债
两个公司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其中一个公司欠另一个公司债务,当然是可以索要的.因为两个公司是两个法人,俗称是两个单位,法人在本单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与法定代表人是不是一个人没有关系.《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不是共同诉讼,所以要写二个起诉书,一个是知情权的落实,必须看到相关报表之类的,是确认之诉,一个是扣押分红,给我的钱应当给我,是给付之诉,可以由同一法官审理.
单一之债
单一之债:就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欠乙1000元钱.多数人之债:就是有多个债权人或者多个债务人之间的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甲和乙共同欠丙1000钱或甲欠乙和丙1000元钱,或者甲乙共欠丙丁1000元.
第一、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第二、单一之债,指债的主体双方均为一人的债.如:甲借给了乙1000元钱形成的债;多.
虽然是4个人但是是演出公司与“黑胡子”签的合同 主体是这个演唱组合是整体 比不是说和他们一人签了一份合同 因此是单一之债 此题可以说是分类中的最高难度 弄懂了就都明白了 祝思考顺利通过
种类之债举例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债的履行不能时的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特定之债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是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相同点和区别都不少 你可以到wenku.baidu/view/94eaaa114431b90d6c85c7f5.html这个网址去看看 里面很详细的~
一、什么是种类之债?以给付某种类之物品为标的之债,谓之种类之债.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的区别是什么?炎黄财经官网中提到过——种类之债与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