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涉及多个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知识2021-10-12 10:11:10

有关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要进行赔偿.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某厂,没有隐瞒车辆实际所有人的主观故意.2、以李某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与行驶证相一致,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3、以李某为投保人为车辆投保,没有减少保费,并且相对于法人车辆而言,还多缴纳了保费.4、李某为所有人还是某厂为所有人,并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5、某厂或是李某为车辆所有人,并没有增加车辆的风险.

前提是1000万全是固定资产不是存货也不是估价投保只要是这1000万以内的损失在投保时都已经转入固定资产项下就都可以赔偿这个叫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 如果这1000万是估价投保或者存货就要看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了要按比例赔付这就和这号称的1000万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有关系了这题目出得不好,条件给的不够清晰没办法仔细分析5000万也许只是个干扰项和最终的赔偿没有什么关系 施救费应按全部损失中被保险财产的比例赔偿(实际操作也就是谈判谈个价格出来)如果有68万的损失可以赔偿那施救费就能赔0.68万以此类推

被保险人先装修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索赔.肯定装修队没有这么容易赔钱给你,而且估计也无力负担所以你转向保险索赔.顺便签份权益转让书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你后得到.

有关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涉及多个保险案例分析

涉及多个保险案例分析

第一个问题;熊某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因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可以拒付保险金.保险标的风险性已经发生改变,未履行告知义务.2. 不正确.保险金应当受益人领取,即使离婚,未变更受益人的话,还是原来指定受益人领3. 不负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出险.4. 貌似p与f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金应该姐姐拿到.5. 李某在拿到车险合同的时候,应该先持保单去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才能去理赔

1:假如是驾驶员人走了没有锁好车并将钥匙拿走,所以不在保险责任里.那就没有赔.假如是A某就钥匙偷出来的就有赔,赔10万.2:有赔,因为王某是未成年人.王某赔2000,邓某2000,张某8003:1因为死亡赔5万.2也是死亡赔5万.3应该是陪25000一目失明残疾率为50%,因为10年期的人身保险一般不包意外伤害.4也是25000一目失明残疾率为50%.4:1保险金为牛某拿,其他人没有权利拿,但是牛某是精神病那就由牛某的监护人拿.2未指定收益人年就以遗产的方式留给继承人,而他的第一继承人只有牛某,所以也是牛某的监护人拿.但是以遗产的方式要先还债剩下的给牛某的监护人.5没有赔,因为部件失修所以才导致后面的情况.

人身保险的案例及解析

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死亡给付责任,但应承担乙因车祸导致骨折的赔偿责任.

这个肯定是拒赔的,因为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就是咱们俗话说的:伤筋动骨,是外来力量对原本正常的人身所造成的创伤,是不可预知的!在本案里,虽然穿袜子时挤压了内脏器官是诱因,但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肠梗阻造成的心梗,所以应该属于疾病保障的范围,而不是意外保障!

从理论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时A赔偿B19000元【25000-(10000-8000)】,因为此处B是右眼受伤,经过治疗,已经恢复,而意外伤害险只有在出现残疾或者死亡者这种无法进行货币计量的损失时,适合保险中的给付原则,受害人获得施害人赔偿不受其他赔偿途径限制,对于可恢复性受伤,适合保险中的补偿原则,只需要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即可,否则,就会出现受害人因为购买了保险而获利的情况,易引发道德风险.但是实务判决上,可能根据举证的不足,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判决结果与理论结果不一致.

意外伤害保险起诉状写法

被告一、被告二即可

1、医院的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如果有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这些材料均由医院提供,只需要跟医生说清楚就行了,不用你操心;2、事故经过:X年X月X日X时左右,被保险人某某某在X省X市XXX山上游玩时,不慎从山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当时打110和120急救,由120送X市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已出院,在家休养,事故由X市公安局X派出所出警处理,附派出所事故证明一份.注:这个仅是示例,具体情况要具体对待.

申请工伤保险个人陈述主要写清,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为什么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具体伤到身体什么位置,去哪家医院进行治疗的,如果有见证人的,可以一并写上,以便工伤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进行取证,如果用人单位也承认是工伤的,一般的伤情,劳动部门会给予认定为工伤的.

指导案例 人身意外险

这个肯定是拒赔的,因为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就是咱们俗话说的:伤筋动骨,是外来力量对原本正常的人身所造成的创伤,是不可预知的!在本案里,虽然穿袜子时挤压了内脏器官是诱因,但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肠梗阻造成的心梗,所以应该属于疾病保障的范围,而不是意外保障!

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死亡给付责任,但应承担乙因车祸导致骨折的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时A赔偿B19000元【25000-(10000-8000)】,因为此处B是右眼受伤,经过治疗,已经恢复,而意外伤害险只有在出现残疾或者死亡者这种无法进行货币计量的损失时,适合保险中的给付原则,受害人获得施害人赔偿不受其他赔偿途径限制,对于可恢复性受伤,适合保险中的补偿原则,只需要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即可,否则,就会出现受害人因为购买了保险而获利的情况,易引发道德风险.但是实务判决上,可能根据举证的不足,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判决结果与理论结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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