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

保险知识2021-10-12 15:52:13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是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已于2011年11月26修订.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许艳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最新版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是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已于2011年11月26修订.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你好,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第 IV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IV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 3. 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 4. 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

您好,前阵子才颁布的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你好,如果答案对你有所帮助,请予以采纳为最佳答案!!!!!!!!! 为维护女.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规定如下: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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