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 破产撤销权

保险知识2021-10-13 14:49:06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概念.实际上,债务人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债务人对不论何处的资产拥有的权益,不论是在法院地国还.

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最高人.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可以.

债务人财产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

(1)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 这种通过担保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取回权

您好,取回权的种类有:(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一般取回权的特征是:(1)取回权的标的物应该是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债务人从来就没有对此财产取得过所有权的财产,或者是其曾经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

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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