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超过60岁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现行有效
这里所说的雇佣关系,是指用工者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雇主与雇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雇工所受伤害就不认定为工伤,其处理是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当然,如果雇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则应认定为工伤.
超过60岁 工伤
如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有些地方会以劳动关系处理,但大多数地区会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因工受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法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年龄在16-60岁之间这个范围以外的年龄不受劳动法保护.自然也就不能认定工伤
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现行有效
不是,是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由部长签发部令的形式公布.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
不是,是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由部长签发部令的形式公布.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现行有效
不是,是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由部长签发部令的形式公布.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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