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保险法调整对象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特点

保险知识2021-10-15 05:05:56

简述我国保险法调整对象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以保险组织、保险对象以及保险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

电力生产企业、电网运营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关系.

简述我国保险法调整对象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特点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特点

诺成性合同相对应的是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保险金)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故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合同.一般的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有少量的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例如存款合同,只有储户将款项交付给银行,银行才能出存款单,存款合同才能成立.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所以合同成立并生效是一般状态.不需要实际履行,保险合同就可以生效,也不需要法律进一步的规定,保险合同依据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并生效.但是,在人身、人寿保险合同中,有考验期的规定,即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经过6个月的考验期后,保险公司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此即为实践性合同.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简述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

保险人的义务1、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非法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保险法第13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

因为投保过程中,每个被保险人的情况都不同,有的患有疾病,有的十分健康,患有疾病的风险自然就高,健康的风险相对较低,这样都花一样的钱,显然不公平,这时,保险公司需要对风险高的客户做出增加保费,或除外责任(某个病不能赔)等条件,如果客户同意,那么就算达成了协议. 但“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其实就已包含了这样的审核经过,所以新保险法做了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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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以保险组织、保险对象以及保险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最新版)分8章,共187条.对,保险法主要针对的是商业保险.

⑴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其间包括了委托、管理和监督的关系,政府委托并管理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对社会成员进行给付和帮助,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督.⑵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给付关系,明确国家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社会成员应享受的保障性权利.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它是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由于职责划分的不同而形成的分工协作关系.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机构、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和发放机构,它们应各自有明确的分工,但又在职能上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运作的整体.⑷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与缴纳而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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