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的来源为 代位求偿适用于

保险知识2021-10-16 01:25:53

代位求偿的来源为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指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或主责,你可以找自家保险公司代为赔付,保险公司再向对方保险公司求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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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适用于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

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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