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

保险知识2021-10-16 01:27:26

代位权名词解释

代位权,就是指在抵押、质押期间,抵押、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可以就所获得的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

这是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损于债权的债权时, 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例:甲公司为债权人 乙公司为债务人 丙公司为相对人(第三人)乙公司欠甲公司的钱, 丙公司又欠乙公司的钱, 甲公司害怕危害到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乙公司行使其向丙公司行使债权的权利你要是还不懂, 一一对照一下~ 你就会明白了~

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变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更详细债权债务法律条例华债网有更详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这个问题就是指债务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一个权利情况之下,债权人未能实现这个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一个第三人的产生的一个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够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不能再请求强制执行.

先诉抗辩权的概念

通俗地回答:1.先诉抗辩权一般出现在一般担保中;2.打个比方,你的朋友大雄要做生意,向阿明借5万块钱,你作一般担保人;3.很不幸地,大雄生意失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还钱,这时阿明如果想要你(一般担保人)还钱,必须先起诉或者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起诉债务人大雄,在确定大雄无力偿还债务后,你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前提,如果阿明在没有起诉大雄之前就找你还钱,你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就形成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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