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补偿原则限制条件

保险知识2021-10-16 16:25:01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

对损害赔偿额的限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其一,约定限制.即当事人通过负责或限责条款,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其二,法定限制.即法律规定对全面赔偿原则作出相应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合理预见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补偿原则限制条件

补偿原则限制条件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

这样说吧,1.这个原则在健康险这一块,主要指的是,医疗险(例如住院医疗,门诊等).2.该原则不适用(住院津贴,以及重大疾病,身故,以及意外伤害)也就是说这些险种是可以叠加申请理赔的,买的越多理赔的也就越多.不知道你是不是想问这一方面的.

您好,目前,中国的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的限制主要有如下几种: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具有预定赔偿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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