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担保法的案例 担保法解释二

保险知识2021-10-06 12:22:45

体现担保法的案例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

我想楼上那位没明白这个问题的意思,这个案例是要考察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何者优先受偿,以及登记与未登记的抵押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所以即使借5万和借10万.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体现担保法的案例 担保法解释二

担保法解释二

所谓“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

意思是说:当事人的约定百或者是登记部分的要求,都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效力!具体说比如:当事人双方约定担保期是1年,那么一年到期后担保物权还存度在吗?司法解释是说仍然存在!内即使过期了!同样,担保登记部门说只能给你登记一年啊,但一年后担保物权也还存在!就是说担保物权的存在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登记部门的规定而受容影响!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就是有不止一个的担保人,他们之间负连带责任,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清偿的,债权人就可以既要求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履行全部的债务,如果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那么他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他或他们已经替债务人所长换的款项,如果追偿不能,那么,就可以向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按照他们内部约定的担保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担保比例的,就要平均分担.

担保法案例分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

1有效,物权法187条规定外的抵押不需要登记就可生效2有效,质押权交付生效,物权法212条3承揽合同关系,见合同法251条4蒋,见物权法239条5不可以,见合同法116条

我想楼上那位没明白这个问题的意思,这个案例是要考察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何者优先受偿,以及登记与未登记的抵押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所以即使借5万和借10万.

担保法的意义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保证、质押、抵押、留置和定金,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规范行为秩序,在实践中,该五种担保方式根据需要不同,可分别适用.

担保法有广义和狭义二种定义.狭义的担保法专指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的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在包括上述狭义的担保法概念外,还包括其它所有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根据《担保法》第5条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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