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

保险知识2021-10-18 05:56:48

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以保险组织、保险对象以及保险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⑴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其间包括了委托、管理和监督的关系,政府委托并管理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对社会成员进行给付和帮助,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督.⑵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给付关系,明确国家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社会成员应享受的保障性权利.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它是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由于职责划分的不同而形成的分工协作关系.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机构、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和发放机构,它们应各自有明确的分工,但又在职能上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运作的整体.⑷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与缴纳而发生的关系.

电力生产企业、电网运营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关系.

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

保险人的义务1、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非法定.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新保险法》实施时间

2002年10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2009修订) 新保险法修订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

09年10月1号,

保险法哪年颁布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保险法law of insurance就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律形态上看,保险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

我国的保险立法进程 解放前,我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

《保险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

保险人的义务1、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非法定.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其实质也是就说明内容对投保人的一种“告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到提示”及“明确说明”,并规定“未作提示与说明的,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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