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必须实行四全 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保险知识2021-10-18 11:39:01

生产单位必须实行四全

安全生产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安全具有否决权(3)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原则.即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 安全生产要处理好的五种关系:1、安全与危险的并存.2、安全与生产的统一.3、安全与质量的同步.4、安全与速度的互促.5、安全与效益的兼顾 安全与生产要坚持的六项原则:1、坚持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原则.2、坚持目标管理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全面动态管理原则.5、坚持全过程控制原则.6、坚持持续改进原则.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单位必须实行四全 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参看: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他:剧毒危险品:每年一次评价,那么就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否则怎么评价呢?其他危险化学品: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那么也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否则怎么评价三年内的状况呢?目前企业基本是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如果发生职业病事故的,要立即做现状检测调查报告,还要跟踪检测,进行整改的项目,还要做验收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什么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强制标准

谁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某房地产公司要建造商品楼,为了追求较多的利润,便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按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为承接该项目,便依据该房地产公司要求违反规定作出相关.

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正确答案: 错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时编制的,设计完成后是要通过安监部门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该文件是建设项目验收时的重要依据之一.做验收评价时,需要提供设计专篇等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

应该是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释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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