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保险知识2021-10-18 13:32:28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5)超额保险条款.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希望能帮到你.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a将票据转让给b,b将票据转让给c,d为b担保票据到期后b向c支付一定的款项 票据到期后b无力支付,保证人d代替b向c支付 则,d有权利向b和a追偿

按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之外,汇票到期.

????????????????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请求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选择C【解析】汇票到期之前,有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故A选项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B选项错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或保全票据的权利后,可以向前收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金额.故D选项错误.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a将票据转让给b,b将票据转让给c,d为b担保票据到期后b向c支付一定的款项 票据到期后b无力支付,保证人d代替b向c支付 则,d有权利向b和a追偿

按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

持票人的前手是什么

不是一个意思.在票据关系中,所谓前手,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直接前手属于前手,是前手中的最后一个,之后就是票据目前的持票人.

什么是后手 在票据关系中,所谓后手,是指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持票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在票据关系上,后手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对最终的持票人来讲,也.

出票人没有前手了.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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