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

保险知识2021-10-19 05:13:03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法释〔2009〕1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20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 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两年不可抗辩”也称为“不可争议条款”,指的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从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内容来看,这条政策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着明知身体有异常依然投保的行为会受到保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辨条款的含义是,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段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不实告知或隐瞒的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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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案例

楼主您好,我现对你提的问题逐条帮你解答!两年后,投保人主动补充如实告知某些. 则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违反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保险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的,而且虽然新保险法,两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随着新保险法实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提出:2年期间,起期为2009年10月1日,也就是说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保险理赔都是不满“新保险法规定的2年的”.建议不要去搞这些带病投保,除了法律,还是有讲究道德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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