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表见代理的特征 分析表见代理的特征
简述表见代理的特征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其主要特征有: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
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
分析表见代理的特征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其主要特征有: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
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
试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其主要特征有: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无权代理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4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表见代理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无权代理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4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1、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一、代理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